当移民局对签证申请材料抱有怀疑,移民局会向申请人或担保人发出s57 Natural Justice信件,列明他们认为哪一部份的材料具有误导性或者虚假不实,并给予申请人或担保人解释的机会。
那要如何解释?
通常来讲,根据2014年4月4日联邦法院全院的判例Trivedi v Minister for Immigration and Border Protection 的解读和定性,任何表面上具误导性的信息,如果是属于
1. 无辜 “innocent”
2. 意外的 “accidental” 或
3. 非本意的 “unintended“,
再加上出合理的解释,是可以打消签证官的疑虑的。
律师能给个例子吗?
签证申请人如果来澳洲已有一段时间,可能之前也办理或持有过其他签证类别,甚至是曾被拒签或取消。
我们曾遇过签证申请人在回答过签证历史时,忘记披露有过往签证拒签的历史,收到签证官出信才意识到问题。在作出解释时,需要著重以下两点:
为何这申报上的缺漏或错误是需于 ”无辜的(“innocent“),意外的(”accidential”),以及申请人 “非本意的” (“unintended“),而不是存心误导移民局?解释需要有逻辑和有技巧,并不是单纯说「都是中介填的,我没看过」两句就能够打发移民局。
要如何结合法规解读 (Statutory Interpretation),著重法规阐识,否定申请文件有错等同申请人具不良意图的假设。
说明忘记披露过往签证拒签或取消的事实,并不能够证明是他们是蓄意而为之。
如何推翻假设申请人在本身不满足签证获批条件下而通过隐瞒真实信息来攫取签证获批的意图。
当然,假如事实文件有造假,这种情况想要通过解释的难度极大。在事实证据充份的情况下,移民局一般会拒批并且发出PIC4020 限制三年内再次入境。如果对决定不服,往往需要通过仲裁庭或法院复审去尝试申诉。
如果你正在面临PIC4020的情况,欢迎和我们的移民律师进行交流和商讨应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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